2008年以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绕“巩固、提高、拓展、创新”,进一步深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商品监管和服务领域维权三个方面工作,着重在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上下功夫,大力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不断拓展维权领域,提升执法能力,探索更加高效便捷的执法和维权途径,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共查办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6949件,案值2887万元。受理消费者申诉29823件,调解成功2757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20余万元,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例举10大维权实事,以震慑违法,警示消费。
维权实事之一:
不法商贩掉包欺诈,工商依法重拳严惩
2008年1月8日,消费者李先生举报在大连长兴购物中心周美丽活鲜经销部购买的4种水产品被该摊位经营者实行了调包。经查,当日消费者李先生在该经销部分别购买鲍鱼4公斤、螃蟹8.3公斤、海虾4.6公斤、牙片鱼8.32公斤,总计货款1857.4元。经营者按照消费者要求将购买好的水产品分四个保温箱打包封箱。但当消费者准备付购货款时,却发现经营者对四箱水产品进行了调包换箱,装入非消费者选购的海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大连市工商局沙河口分局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
点评:当前海产品市场上一些经营者利用不正当手段将消费者购买的海产品调包、掺杂掺假、或者缺斤少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时一定要仔细,最好当面包装,如出现纠纷消费者可以拨打工商部门的申诉举报电话12315,请求工商部门依法维权。
维权实事之二:
貂皮大衣干洗后变形
工商部门依法维权索赔偿
2008年3月21日,抚顺市工商局李石分局李石工商所接到消费者郭先生的申诉,称其在李石经济开发区某干洗店干洗一件黑色貂皮上衣,取衣时发现严重缩水、变形,无法再穿。消费者与干洗店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最终没有达成协议。经过李石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貂衣是消费者于2007年购买的,价格13000元,貂衣干洗后的状态确实与消费者申诉的情况相符,干洗店业主对貂衣造成的损害没有异议,但因赔偿数额太大,拒赔态度强硬。工商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规定,耐心地向业主进行宣传,使其知法懂法,并认识到拒绝赔偿的严重后果。经过多次调解,业主最终赔偿消费者10500元(扣除折旧费)。消费者被工商执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深深打动,称赞其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真正保护神。
点评:近年来洗染业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纠纷的原因主要体现在经过干洗后的衣物出现缩水、变形、损坏、污染等等。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洗染业管理办法》。这里提醒消费者:一是在交付衣物时,尽量与洗染服务者标明衣服的自然状况,避免出现纠纷时责任不清;二是保留好相关凭证;三是要选择相对比较正规、条件较好的洗染店干洗衣服;四是如果出现纠纷无法解决,可以到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维权实事之三:
孩子浴池摔伤,工商调解索偿
2008年10月22日,本溪市吴某领着外孙子到彩乐浴池洗澡,由于浴池地面光滑,孩子不慎摔倒,当场昏迷被送至本钢总医院医治,经检查为头外伤,头皮血肿。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但商家认为,孩子摔倒是个人不注意造成的,商家不负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本溪市工商局溪湖分局彩屯工商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召集双方当事人,经过两次细致的协商调解,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1000元。
点评:近年来,消费者在餐馆、洗浴中心出现烫伤、摔伤等意外伤害屡见不鲜。这里提醒消费者,在类似的场合一定要注意安全。消费者在出现意外后要注意保留证据,以便为伤害结果的医疗鉴定、责任的区分和医疗费用分担等提供证明。
维权实事之四:
商品无中文标识起纠纷 工商依法维权责令改正
消费者金女士于2008年11月13日在葫芦岛市某商场二楼(“古兰图腾”卖饰品柜台)购买了一条锗臂环,价格为328元;购买了一条磁石项链,价格为228元。当时业务员介绍说能治疗颈椎病、高血压等疾病,三天就能见效。但消费者购买后戴了四天也没有任何效果,且该商品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消费者认为该商品虚假宣传,要求退货,与经营者协商未果,于是在11月17日申诉到葫芦岛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葫芦岛市工商局消保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调解,该商场为消费者全额退款;并对该商场销售无中文标识、扩大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点评: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非药物性商品不得宣传其具有治疗功效,更不允许夸大和虚假宣传;市场上销售的任何商品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注意。
维权实事之五:
防水材料质量不过关 工商依法解决争议
消费者李某在禹顺防水材料商店购买了1900元的防水材料,使用3年后房屋发生漏水(该防水材料保质期5年),给李某的家具和物品造成损失。李某多次找禹顺商店协商,但始终没有结果。2008年9月,李某到盘锦市工商局申诉。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到消费者家里核实情况,确认情况属实后,到禹顺商店进行核查。经营者认为防水材料质量没有问题,漏水是消费者自己没有铺好造成的。执法人员对其防水材料的资质证件和检测报告进行审查,确认是国家禁止生产的商品。在事实面前,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赔偿消费者李某1300 元,消费者表示满意。消费者临走时拉着执法人员的手说:“今天是我心情最好的一天,我的好心情是工商局的执法人员给我的,我非常感谢你们。”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装饰材料前,对相关装饰材料的一些基本常识要有所了解,不要购买对人体有害或者国家禁止的材料。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出售的商品给消费者,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出现纠纷后,消费者可以向工商机关申诉,由工商机关给予协调解决。
维权实事之六:
消费者异地申诉,工商局成功调解
2005年3月23日, 邯郸市消费者高女士在邯郸市“上海王派电动车邯郸总经销商店”购买营口某厂生产的电动车一辆,经销商承诺三包期为一年,2008年6月份,其儿媳妇骑车时突然车梁断开导致摔伤(轻伤),并且摔坏了电瓶。2008年8月26日,消费者到邯郸市消协投诉,因经销点已撤走,找不着经销商,消协工作人员电话与厂家联系,厂家承认是质量问题,答应给消费者解决;后来消费者与厂家多次电话联系,厂家却不再理睬。邯郸市消协建议消费者到营口市工商局申诉,于是该消费者拨打了12315,要求赔偿车架、蓄电池及车架安装费。接到外地消费者的申述后,执法人员立即与该厂家进行了联系。刚开始时,厂家以已过三年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指出商品的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商负责。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调解,最后厂家承认是质量问题。因受害人摔伤情况并不严重,也没有提及人身伤害赔偿,厂方同意支付消费者300元,由消费者自己换件修理,消费者表示同意,并对工商部门能对一个不在本地的外来申诉如此负责,表示了深切的谢意。
点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出现质量问题,在当地没有经销商的情况下,由生产厂家负责相关质量责任。虽然往往生产厂家不在本地,但是消费者可以向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维权实事之七:
商场无理拒绝退货,工商依法维权
2008年6月20日,辽阳县工商局小屯工商所接到消费者申诉,称辽阳县小屯镇天海家电商场无理拒绝其退货要求。经核实,当事人于2008年6月18日在辽阳县小屯镇小屯街本店内销售给丁连成1台某品牌双桶洗衣机,价格600元。丁连成购回家后发现洗衣机运转不正常,于是在6月20日到辽阳县小屯镇天海家电商场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当日,丁连成到辽阳县工商局小屯工商所进行申诉。经工商执法人员查明,洗衣机不能正常运转,属于性能故障,且消费者有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等;其情形属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规定的可以退货情形。辽阳县工商机关6月2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是直至2008年6月26日,经营者仍未履行义务。辽阳县工商局当日立案调查,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退货退回货款600元,并处罚款。
点评:国家目前对部分商品有明文的“三包”规定,对于此类有明文规定的商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7天之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换或者修。经营者和生产厂家在接到消费者相应的要求时应该无条件履行。在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以厂家的承诺或者双方约定为准。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要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维权实事之八:
饮料瓶爆炸起纠纷,工商局依法巧调解
2009年1月14日下午5点左右,海城市腾鳌二中的霍军、王明瑞、姜凤明、马英等5名老师在同泽中学岔路口天利餐厅就餐。在就餐时,他们要了4瓶吉林省四平市某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露饮料(饮料允许在50度以下加温),餐厅服务员在炉上桶内进行了加热。当消费者起到第四瓶时,饮料瓶突然爆炸,造成4人轻伤,其中一人右手缝了4针。事件发生后,双方因后续赔偿问题各持己见,争执不休。因协商未果,消费者到海城市工商局申诉。海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几经调查、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书:吉林四平某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家与天利餐厅一次性赔付给消费者医疗费、服装破损费等费用3000元,其中吉林四平某饮料生产厂家赔付2000元,天利餐厅赔付1000元。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饮料等罐装包装商品造成伤害后,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在治疗的同时积极与厂家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诉,避免时间过长。
维权实事之九:
“金扬子”冒充“扬子” 工商依法维权反欺诈
200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