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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华虚假宣传销售化肥案
2010年7月13日  

李素华虚假宣传销售化肥案

 

2010325日,义县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在义县久亮建材市场院内,当事人李素华正在以“华宜化肥经销处”的名义经销北京科蕊复合肥有限公司经销的“BB肥”。在该化肥包装袋上标注“国家免检产品”等字样,涉嫌虚假宣传销售化肥。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素华:女、汉族、55岁、辽宁省义县九道岭罗家屯村居民,现为华宜化肥经销处业主。

二、  违法事实

2010325日,义县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在义县东环路西久亮建材市场院内,当事人李素华正在以“华宜化肥经销处”的名义经销北京科蕊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的“BB肥”。在该化肥包装袋上标注“国家免检产品 ”等字样。在对其抽样检查的包装袋内发现袋内合格证上打印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081203日、20091206日。经查,当事人于20102月份从北京科蕊复合肥有限公司购进“BB肥”10吨,进货价格为2200/吨、销售价格为2800/吨。至检查时止共销售9.8吨。获取非法利润588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虚假宣传销售化肥的违法事实。

3、工商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5、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代理销售化肥的事实。

6、合格证三份,证明该批肥料的生产日期。

7、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人的身份及相关消息。

8、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一份,证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字样的法律依据。

三、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虚假宣传销售化肥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下发的《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剩余0.2吨标注国家免检字样的化肥覆盖销售);

二、  没收违法所得5880元;

三、  罚款3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