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桃源新村饭店商业贿赂案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盘锦市双台子区桃源新村饭店位于双台子区东风街8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餐和烟酒零售等。
二、违法事实
盘锦市双台子区桃源新村饭店在销售酒水过程中,与酒类供应商达成口头协议,在饭店服务员向顾客重点推销一些酒水时,顾客每销售一瓶重点推荐的酒水,供应商按照事先约定给付服务员0.5元、4元、8元、10元、20元不等的奖励。此推销酒水奖励以积分方式(每分1元)由吧台收银员统计,并以“推销奖”的形式记录到服务员的工资中。每个月底,酒水供应商按照积分给付服务员现金。截止检查之日,已给付服务员“推销奖”45911元。饭店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45911元,罚款130000元,合计175911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