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教学器材供应公司等159户企业未按规定接受2008年度检验案的处罚决定
2009年12月29日
辽工商处字(2009)第18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辽宁省教学器材供应公司等159户企业未按规定接受2008年度检验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经查,下列159户企业(名单详见http://www.lngs.gov.cn/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网站“信用公示”栏目)在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法律规定的企业年度检验期间,未向我局提交年检验材料,接受2008年度检验;在我局发布催促年检公告和限期年检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接受年度检验。下列159户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下列159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下列159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依法组织清算工作,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