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在省工商局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开展换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已在省工商局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且核定的经营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截止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广告经营单位,请于2009年12月31日前
通过网站(www.lngs.gov.cn)下载《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广告经营单位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2《广告经营单位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证明);
6 广告经营场所证明;
7 广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上述提交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换证工作由辽宁省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组织具体实施。
换证地点:辽宁省工商局1203室;
电 话:024--96315—3411;
联 系 人:张 波。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2《广告经营单位委托代理人的证明》;